建议严惩恶意欺凌他人的青少年 校园欺凌的行为有哪些怎么处理

时间:2021-03-11 14:35:00 来源:中国网

近些年来,校园内发生的青少年事件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景虹建议,严惩恶意欺凌他人的青少年,完善青少年欺凌相关约束机制。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建议严惩恶意欺凌他人的青少年,校园欺凌的行为有哪些。

建议严惩恶意欺凌他人的青少年

近年来,青少年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眼下,教育部开展的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也正在进行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李景虹建议,应完善青少年欺凌相关惩罚约束机制,对恶意欺凌他人的青少年采取严厉惩戒措施并进入个人档案。

李景虹表示,目前我国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零散地分布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中,并无专门针对青少年欺凌问题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司法机关本着对青少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青少年欺凌案件基本是从宽处理,使施暴方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尤其对欺凌教育防护方面的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学校责任的界定厘清方面欠缺明确规定,对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理缺乏细致规范的指引。

李景虹建议,制定关于青少年欺凌事件的防护以及发生后的处理引导文件和具体的工作手册,帮助校方和其他青少年相关的社会机构正确青少年欺凌事件开展的防护和处理。同时,完善相关惩罚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明确校园欺凌施暴方家长的监护责任,对恶意欺凌他人的青少年采取严厉和惩戒措施并进入个人档案,相关结果作为后续个人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指标或评分依据,以起到警戒作用。

此外,李景虹认为,要在青少年、家长、学校之间建立群组沟通互助机制,及时沟通和掌握青少年思想、学习和生活动态,避免欺凌苗头的出现;以行政区划为单位,采取网格化管理的模式,建立青少年欺凌举报和救助中心,明确责任人、相关联系人,列明应急操作流程细节,建立快速反映机制,给广大青少年及时有效地提供必要的帮助;加强青少年可能到达场所的管控力度,在加大不定期巡查的基础上,特别是对易发生青少年欺凌事件的地方做到高清摄像头全覆盖,避免无证据或取证困难问题的出现。

校园欺凌的行为有哪些

一、表现形式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

2、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6、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7、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8、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9、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10、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1、画侮辱画。

12、网上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二、法律对于校园事故的规定

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一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四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六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七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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